摘要: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表现为引诱评价、虚假评价与恶意诋毁三种样态。由于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与具体条款的局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三种不同思路:单独适用一般条款、单独适用具体条款以及混合适用两类条款。基于消费者评价权滥用行为规制制度的照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多重目标的合理位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其规制面临着行为类型标准逻辑不确定、行为主体及其责任不均衡、消费者权益直接保护机制缺失的困境。破解此困境,首先要实现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规制的个案规范、类型化尝试与法律转变,明确行为界定逻辑标准;其次,扩大行为责任主体范围;最后,建立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直接保护机制。
关键词:网络交易;虚假评价;不正当竞争;消费者;
原文刊发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7期